规章制度管理办

时间:2023-07-15 19:11:3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

  1、范围

  1.1本标准所指办公用品为(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员工日常办公所用文具(以采购部《办公用品价目表》为准)、办公自动化所需用的耗材(含磁盘、色带、墨盒等)以及其它特殊物品(柜、台、凳、特殊文具等)。

  1.2本标准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股份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秘书室负责办公用品的归口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办公用品费用定额,实施定额管理。

  2.2采购部负责外购办公用品的采购。

  2.3股份公司设立文具仓,负责办公用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建帐及部分特殊办公用品的制作、发放、建帐、保管。

  2.4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半年核定一次各部门(厂)应该领用办公用品的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人数,报送秘书室和相关部门(厂)。

  3、规定

  3.1办公用品由部门(厂)统一领用,其费用按秘书室核定定额标准执行。部门(厂)管理人员每人每月10元、非管理人员每月1元;其他特殊用品费用另计(用于印制生产报表所用的纸张,不列入办公用品定额内)。一次性领用总额超过800元或单价在400元以上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3.2办公用品费用(其他特殊物品除外)可月度间调剂使用,年底结算、考核。

  20xx-07-15修订

  20xx-07-28发布3.3特殊物品需专题报告,经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不受定额限制。

  3.4打字室等公共使用的办公用品应单独做计划,由秘书室审核,纸张按各使用单位的实际印数摊入该单位办公用品费开支,报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5办公自动化设备所需用的备品备件和入固定资产部分的用品,按设备工程部《非生产设备的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4、程序

  4.1办公用品的计划审批

  4.1.1采购部负责填报《办公用品价目表》,公布现采购的办公用品价格,如有变动,应及时发布。

  4.1.2办公用品(其他特殊物品除外)领用计划每季度制订一次,于每季度最后月份20日前,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部核定的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人数,按实际需要,本着节约原则,在定额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一式三份,经部门(厂)领导审核签名后,交秘书室;超过上述标准的,需经过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并报送总经理批准。

  4.1.3秘书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办公用品领用计划》进行审核(核定是否超定额,品种是否适宜),并将审核的各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汇总成《办公用品计划费用汇总表》一式两份(包括公共使用的办公用品计划),附一份各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报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1.4秘书室将经批准的《办公用品计划费用汇总表》、各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一式一份,交文具仓;一份《办公用品领用计划》退回各部门(厂)作领用文具的'依据;另一份《办公用品计划费用汇总表》及一份《办公用品领用计划》由秘书室留存。

  4.1.5文具仓根据股份公司各单位《办公用品领用计划》,核对库存,汇总并整理成《股份公司办公用品采购计划》一式两份,经文具仓的主管领导审核签名后,交一份给采购部采购,文具仓留存一份。

  4.2办公用品采购、储存、发放、核算考核

  4.2.1采购部根据文具仓制定的《股份公司办公用品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4.2.2采购部应将办公用品采购的供方详细列出,分别报公司和文具仓,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改。

  4.2.3、文具仓负责办公用品的验收、发放、保管,并按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台帐。

  4.2.4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后,各单位凭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办公用品领用计划》、领料单,到文具仓领取申领的办公用品。仓管员对《办公用品领用计划》、领料单审核后发放,并登入各单位领料台帐。

  4.2.5文具仓每年、季分别统计各单位实际领用文具的数量、费用总额,列表报秘书室,供考核用。

  4.2.6秘书室每年对各单位文具费用进行考核,对超标单位进行减发。

  5、其它

  5.1文具仓应每月盘点,盘亏盘盈应查找原因,并向主管领导和秘书室汇报。

  5.2秘书室对办公用品的定额、采购、仓储、领用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对文具仓办公用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办公用品使用情况进行月度通报。

  6、文件与记录

  6.1《办公用品价目表》

  表9401-1

  6.2《办公用品领用计划》

  表9401-2

  6.3《办公用品计划费用汇总表》

  表9401-3

  6.4《办公用品采购计划》

  表9401-4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

  为贯彻国家学位办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博士后工作精神,根据__市人民政府《__市居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沪府令第68号)规定,结合学院房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博士后分为全日制和在职两类研究人员,博士后宿舍是指学院为博士后进站研究所提供的周期性居住用房。

  2、学院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承担博士后进、出宿舍的牵头协调与指导工作。

  3、学院后勤产业管理处会同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承担博士后进、出宿舍的管理、《博士后宿舍租赁合同》执行、宿舍基本家具家电配置等工作,协调各方做好博士后宿舍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4、学院武保处承担博士后宿舍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

  5、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承担博士后宿舍的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

  6、学院后勤产业管理处根据“分类管理、一房一价、明码标价、按季结算”的.原则(见附件《博士后房屋价格表》),结算租房租金。以博士后所持的“__市人事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注明的时间为依据,签订《博士后宿舍租赁合同》,根据《博士后宿舍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对博士后宿舍收缴租金。

  全日制博士后宿舍租金以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转账后勤产业管理处方式支付。

  在职博士后宿舍租金由后勤产业管理处在收缴该季度房租的前十天向入住对象一次性收取,以此类推。

  租赁对象逾期20天不缴付房租,将被视作自动退房处理。

  7、按照学院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制定的《__体育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规定,博士后租赁博士后宿舍租赁期限为两年,如需延期续租,经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告知后勤产业管理处,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方可续租。续租6个月内(含6个月的),学院按现房价上浮20%收取,超过6个月的,按现房价上浮50%收取房租。

  全日制及在职博士后在续租期内的租金全部由其本人承担,续租期不得超过12个月。

  8、学院为博士后宿舍配置学习与生活的基本家具及电话机等设施,租赁对象在租赁房内产生的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和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概由承租人按月向管理部门与单位支付。退房时,承租人应先向后勤服务中心结清全部费用,再向后勤产业管理处办理退房手续。

  9、博士后宿舍仅限于博士后本人及其家属居住,不能转借他人居住,更不能移作他用。若有违反学院后勤产业管理处将会同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及后勤服务中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经教育仍不整改者或情节严重者,将采取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住房等其他措施,对违反国家法规法律的行为,将报送司法和其他主管部门处理。

  10、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五不规定”,即: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进行装修;不得擅自调换门窗;不得在住宅公用部位摆放任何物品;不得擅自移装公用设施;不得违章用电等。

  11、宿舍物业维修按本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执行。承租人在退房时,应保证家具和家电等设备完好,若属人为损坏,承租人应承担维修所需费用或照价赔偿。对承租人在居住期内进行的房屋装修,不论其投入多少,退房时学院概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因学院需调整宿舍或动迁宿舍等,则由学院负责妥善安排,所签租赁协议自然终止。

  12、博士后宿舍现租金是与所在小区物业根据目前市场价格制定的,如今后学院对资产统一整合评估,房价会做调整。调整前已与后勤产业管理处签《博士后宿舍租赁合同》的博士后其租金不做变动。

  13、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__体育学院博士后住房管理实施办法》(__院院字[20xx]74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院后勤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3

  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绿地管理,提高绿地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管理

  绿地、游园、广场及道路卫生实行实时保洁。重点对北大街、中日园园区、开发区广场加强卫生管理。

  1、北大街及太阳路门面房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5:30分到岗,6:00整卫生清扫完毕。保洁范围为钟鼓楼至太阳路口花带东部区域。该卫生区由3人轮流值班,早5:30至晚10:00,实行实时保洁。

  2、中日园区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6:30分到岗,7:30分整个园区主要地段卫生清扫完毕。保洁范围包括园区道路、绿地、小广场,整个园区卫生由八人轮流值班,至晚上8:00,全天实时保洁。

  3、开发区广场卫生管理。卫生保洁人员早上5:30分到岗,6:00整完成广场卫生清扫。保洁范围为该广场和广场西部的园花坛。该区域由4人轮流值班,晚上10:00前实行实时保洁。

  遇星期天、节假日等游人高峰期,所有保洁人员全体上岗,不再实行轮流值班。

  保洁质量标准:各卫生保洁责任区在规定实时保洁时间内不得出现白色垃圾、纸屑等,广场、道路不得出现烟头、果核;绿地内每百平方米烟头不超过5个,绿篱等处卫生死角当天清扫一次。

  卫生检查办法:分两种检查形式。1、由生产科对当天卫生现状不定时检查;2、单位领导组织各部门负责人,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卫生管理达不到标准的`,按照一个烟头5元、一处白色垃圾10元标准对当班保洁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对早班5:30分不能按照到岗和6:30分不能完成责任区清扫任务的,罚款50元;对脱岗、早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50元,累积三次者勒令待岗、待岗期间仅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绿地养护管理:

  1、绿地养护管理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2、按照《中日友好园绿地管理标准》,生产科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以分值计算。评比结果中的前三名,第一名奖励80元,第二名奖励50元,第三名奖励30元。评比结果中的最后三名,倒数第一名罚款80元,倒数第二名罚款50元,倒数第三名罚款30元,连续三次检查排名倒数第一者勒令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表格:中日友好植物园养护管理打分标准

  序号项目养护管理标准分值

  1花坛花木生长健壮,株形丰满,叶色正常,花繁叶茂,能表现出良好的植物景观。25分

  适时浇水、施肥,保证花木所需水份和营养。10分

  适时中耕松土,做到土面平整,土壤疏松,土质细腻。10分

  及时清除杂草,保持花坛内无杂草。10分

  适时修剪、整形,并及时剪除残花,枯枝和病虫枝、细弱枝;绿篱修剪要求面平、线直、弯如弧。10分

  及时防治病虫害,保证花木生长健壮。10分

  及时补栽,要求花木无缺苗,绿篱无断带。10分

  实施全天保洁,保持花坛清洁、卫生,无垃圾、杂物等。15分

  2草坪草坪灌溉要求根据土质、天气适时进行,保持草坪土壤湿润、疏松。10分

  草坪施肥一年内要进行1-2次,结合浇水,证草坪叶色正常,生长健壮。10分

  草坪要及时修剪,保持草高5-10cm,草面自然平整,边缘整齐。20分

  及时清除杂草,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株杂草。15分

  草坪出现斑秃裸露,要及时采用实铺法补植,保持草坪完整,浇水或雨后无积水下陷现象。15分

  保持草坪清洁,无垃圾、砖石、果皮、纸屑等,无堆积物,搭棚及经营项目侵占现象。10分

  草坪周围最好有围栏设施,禁止车辆进入,保持草坪内附属设施清洁完好。10分

  做好草坪病虫害防治工作,防止病虫害发生。10分

  3花卉及时浇水、施肥,盆花生长健壮,株形丰满,能充分表现该品种特性,做到枝繁、叶茂、花艳,有很高的观赏价值。20分

  适时适当进行修剪摘心、抹芽、绑扎等,培养优美株形,剪除枯枝、病虫枝、烂叶等增加观赏效果,并控制好花期。20分

  及时松土、锄草,增加根系透气性,避免杂草争夺养分,保证花木生长良好。15分

  及时完成病虫害防治15分

  盆花要分门别类摆放整齐、美观,场地清理干净,工具、盆花、粪土堆放整齐有序。15分

  在单位技术人员指导下引进新品种,摸索新技术。15分

  三、水域管理:

  水域卫生及水质管理由专人负责,水面卫生实行实时保洁,不得出现任何有碍观瞻的漂浮物;根据水质状况进行定期换水,确保水质良好,不污浊、无异味。

  水面出现白色垃圾的,每处罚款20元。

  四、秩序管理

  秩序管理分经营区秩序管理和游园浏览秩序管理,秩序管理由保卫科负责。

  经营区秩序由3人定点轮值管理。禁止经营户店外经营,禁止非经营区内设经营摊位。按照经营区管理办法,凡经营区出现违规经营的,对秩序管理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

  游园秩序管理,由保卫科组织人员进行不间断巡逻,主要负责车辆规范停放和绿地植物保护。车辆未经许可进行园区以及园区内花木被人为损坏的,给予保卫巡逻人员和相关责任人20-50元经济处罚,连续三次被处罚者,给予待岗处理。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4

  为做好xx校区临住教职工宿舍的综合管理工作,为教职工提供一个温馨、安全、卫生的住宿环境,结合xx校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住宿安排原则

  1.教职员工需到xx校区上课或办公的.均可提出住宿申请。

  2.临住宿舍的床位和床上用品实行公用原则,由xx校区综合办公室统一配置。

  二、住宿办理程序

  住宿申请人需于学期初到xx校区综合办公室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经批准后领取房间钥匙。如住宿时间有变更,须及时办理变更申请手续。学期结束后应及时到xx校区综合办公室办理退还手续,并归还房间钥匙。

  三、住宿守则

  1.教职工要按申请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床位。

  2.住宿期间要保持房内卫生清洁,不得随地丢果皮、纸巾、烟头等垃圾。休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影响打扰别人。

  3.不得私自将临住宿舍内的床上用品带走或锁进衣柜。

  4.临住教职工宿舍实行“本人申请,本人入住”的原则,不允许将临住房间的床位转让给他人入住,也不得随意带其他人入住。

  四、安全守则

  1.离开宿舍须关掉光管、风扇等电器(热水器可在周末再关掉)。

  2.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舍内。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

  3.离开宿舍须关好门窗,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

  4.丢失宿舍钥匙需赔偿10元。

  5.丢失或损坏宿舍内公用物品需按价赔偿。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xx校区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通报。

  六、本办法由xx校区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5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明确制定权限,保证集团及企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及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序、标准、规程、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各种规定、办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释等。

  第三条、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章制度分类

  (一)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性质、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种:

  1.“规定”(包括“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等)、“决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做出部分或者比较全面规定的规章。

  2. “补充规定”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补充,原规定不予废止,原规定同新规定相抵触以新规定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规定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规定(一)。原规定中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规定中明确。

  3.“办法”(包括“暂行办法”、“试行办法”等)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某一项管理内容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章。

  4. “补充办法”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补充,原办法不予废止,原办法同新办法相抵触以新办法为准的规章。为便于再次补充,补充办法一般以顺序号进行区别,如XX补充办法(一)。原办法不再适用予以废止的条款,应在补充办法中明确。

  5.“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是指对某一项业务流程做出比较具体规定或进行具体说明的规章。如果需要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已发布实施的某一项“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进行补充,新规章不以“补充指南”、“补充指引”、“补充细则”、“补充规程”、“补充解释”方式命名,按原规章名称加新规章的顺序号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对集团及企业、单位的某一项管理内容作出强调或临时性规定的规章。

  (二)集团及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发布的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集团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2.集团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

  3.企业、单位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需要发布规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发布,要以企业、单位的.名义发布。

  (三)集团业务部门发布规章制度,只能以“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文种发布。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既具实用性,又适度超前。

  第六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审查、发布和备案等程序。

  第七条、规章制度立项

  (一)集团或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意见和背景资料,认为需要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

  (二)集团业务部门针对本部门的某一项业务流程需要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指南”、“指引”、“细则”、“规程”、“解释”或“通知”进行规范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三)企业、单位仅可对本企业、单位内部的、集团规章制度未涉及、未明确的业务进行规章制度立项。

  (四)集团或企业、单位的有关部门针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加以规范的,可提出立项建议(对比较简单的问题,可口头提出建议;对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提出书面建议),根据立项批准权限由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五)规章制度立项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的现状、拟确立的主要条款以及起草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规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一般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涉及具体业务的规章制度行政部门无法起草的,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可委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代拟。

  (二)以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由该业务部门起草。

  (三)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可通过收集、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员应予配合。

  (四)规章制度起草内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3.主管部门和落实规章制度的责任人;

  4.管理原则;

  5.具体管理措施和程序;

  6.违规责任;

  7.实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有关文件中的条款;

  9.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征求意见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起草完毕后,提交立项批准人(指批准规章制度立项的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或集团分管领导,下同)初审,立项批准人认为符合立项要求的,形成征求意见稿,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立项批准人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下发有关企业、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专业人士、有关人员征求意见。

  (二)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讨论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审议

  (一)规章制度起草经办人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提请立项批准人再审,立项批准人认为比较成熟可以提交审议的,提交审议。

  (二)集团或企业、单位主管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或企业、单位召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进行审议;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立项的规章制度,由集团分管领导召开部门会议审议。

  (三)有关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上的法律、财务或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审议的,要积极聘请上述人士参与审议。

  (四)对审议中出现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起草经办人根据审议要求,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审查

  (一)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审查制度

  1.集团行政部门为集团及企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审查部门。

  2.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3.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前应先形成送审稿,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才可发布实施。

  (二)集团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权限和程序;

  2.是否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协调、衔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集团行政部门可以就送审稿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还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

  (四)除特殊情况外,集团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稿之日起3天内对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

  (五)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行政部门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

  1.未按规定权限、规定程序办理的;

  2.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3.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被缓办或退回的送审稿经起草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按要求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报送集团行政部门审查。

  (六)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根据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集团行政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规章制度的企业、单位或集团有关部门协商。

  (七)集团行政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在发文会签单上会签。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一)拟以集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经集团主管签字后予以发布。

  (二)拟以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企业、单位主管签字予以发布。

  (三)拟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按发文程序办理会签手续,并报集团行政部门审查,由集团分管领导签字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的备案和存档

  企业、单位和集团有关业务部门发布的规章制度要在发布之日起3天内报送3份原件给集团行政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应当及时修改:

  1.制定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修改或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2.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3.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二)修改规章制度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的解释

  (一)以集团或企业、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统一由集团或企业、单位的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或由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业务部门解释。

  (二)以集团业务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由发文的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6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0.05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稽查人员失职,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50-100元罚款,同时每次扣除考核成绩0.1分。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稽查人员综合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绩效管理办法,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任用制度,培养一支讲政治、懂业务、精技术、会管理的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试用原则是“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章岗位及条件第三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试用干部岗位。第四条试用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文化程度:大专以上学历

  (二)工作经验:从事管理工作或班组长3年以上,属业务、技术或管理骨干。

  (三)年龄:40岁以下

  (四)认同企业文化和价值观,有较强的执行能力,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政治素质高,组织原则性强,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富有创新精神,身体健康。

  第三章报名和选拔第五条试用干部一般通过竞聘上岗程序进行。

  第六条选拔程序

  (一)竞聘报名:符合条件者自愿报名,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查合格后,参加竞聘上岗。

  (二)竞聘内容:笔试成绩10%,面试成绩40%,素质测评10%,领导班子评议40%,最后择优试用。

  (三)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提出考察名单,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察,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资格要求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全面考察拟选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重了解其熟悉业务范围和主要专长。

  (四)试用干部的选拔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实行民主集中制,符合条件的,交分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由总经理决定是否聘用。决定聘用的,签订试用干部合同。第四章考核和待遇第七条试用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工资按原职级岗位工资不变,奖金按职级10级考核发放。第八条试用期间经考核仅为合格或欠佳的,退回原工作部门,并取消相关待遇。第九条试用期满一年,经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的,在不突破三级经理编制的前提下,正式履行聘用手续,享受相关待遇。第十条试用期满一年,经考核为良好及以上,但由于受三级经理编制的限额不能履行聘用手续的,继续按试用期待遇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8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第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国家鼓励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9

  为贯彻落实全省“五老”志愿者网吧社会监督工作交流汇报会议精神,进一步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充分发挥“五老”志愿者的作用,切实加强对网吧管理的社会监督,逐步使“五老”网吧监督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共同研究出台了《区“五老”网吧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供基层单位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

  一、“五老”

  网吧监督员准入条件

  1、“五老”人员应能自觉自愿地参加网吧监督,有一定的活动时间。

  2、“五老”人员的身体必须健康且能参加正常活动,原则上年龄在50至70周岁之间的“五老”志愿者。

  3、必须是就地就近的常住“五老”人员,不跨社区监督。

  4、有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在社区有一定的威望,对青少年有关爱之心。

  5、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常识,能自觉遵纪守法。

  二、“五老”网吧监督员任务职责

  “五老”网吧监督员在社区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各级关工委的指导,其任务职责是:

  1、巡察网吧中网络的内容,监督网吧不得出现和传播yin秽色6722a=情等违法有害信息。

  2、监督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协助网吧工作人员劝阻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3、对发现无证无照经营的“黑网吧”,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社区关工委。

  4、向上级反映网吧经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三、“五老”网吧监督员考核机制

  1、“五老”网吧监督员采取聘任制,原则上每年聘任一次。要求在每年的10月1日前,由社区关工委考核推荐(书面名册),街道关工委审核把关(盖章),区关工委综合报送(盖章),区文体局聘任上岗(发聘书和工作牌)。对新调整补充的“五老”人员,社区、街道关工委应及时组织上岗培训,做好工作交接。区文体局、区关工委每年应组织“五老”网吧监督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2、发生以下情况的应及时调整退出网吧监督队伍:

  (1)因家庭事务等原因无法按要求参加对网吧监督的,或因监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对年龄偏大的,或因身体条件不适应继续参与网吧监督的。

  (3)因居住地发生变化、路途较远不便对网吧监督的。

  (4)监督人员自身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不适合对网吧监督的.。

  四、“五老”网吧监督员奖励措施

  1、对能正常履职的“五老”网吧监督员,按每个有证照且营业网吧配备2名“五老”人员的,年初由区文明办、财政局协调区关工委落实每人每月200元的补助标准,由街道或社区关工委考评后在每月或每季度组织发放一次。

  2、对表现优秀的“五老”网吧监督员,在群众公认、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区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宣传表彰。

  3、对不符合网吧监督条件的“五老”人员,或因各种原因监督员变动时,社区、街道关工委应及时调整补充,并报区关工委、文体局审批。

  五、“五老”网吧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原则上以社区关工委“五老”网吧监督小组为单位,有组织地开展对网吧巡察监督,可采取两人结伴或小组行动的方式,不提倡“五老”监督员单独或深夜开展网吧巡察。其基本要求:

  1、不定期地巡察网吧。“五老”监督员每周应安排一定的时间,持“工作牌”到网吧进行巡察监督。

  2、做好登记、统计。每位监督员应做好巡察网吧的登记、统计,对发现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应及时登记、统计。

  3、定期汇报情况。监督员每月中旬向社区关工委汇报情况一次,社区、街道关工委每月25日前逐级向街道、区关工委汇报情况一次。

  4、疏堵结合。“五老”监督员应坚持教育引导、劝阻说服的方式,及时制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敦促业主和网民守法经营、文明上网。

  5、“五老”监督员不直接处理网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在监督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网吧业主联系沟通,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社区关工委或有关部门,做到尽责不越位。

  6、网吧监督员在工作中应注意交通及人身安全。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校房产土地资源是教育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区村校资产管理,充分发挥村校资源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社会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系指教育局系统占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村校资产是指权属为南汇区教育局的房产及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单位将依法占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筹资建造的辅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的管理及职能划分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学校的校舍不管由谁建造,产权都归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当地原使用学校应当履行对村校统计、看管、安全、危房上报等职责。

  第七条 为保证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资产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建立房屋维修基金。

  第八条 南汇区校办产业管理部作为南汇区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资产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本区村校房地产产权证的保管、使用及有关档案的管理;

  (二) 监督 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鉴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关证明、保证和协议;负责全区村校的'管理;负责租金核算与委托收缴;

  (三) 处理村校资产纠纷的相关事宜;

  (四) 负责有关信息数据库的管理与上报,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图纸档案;

  (五) 管理好房屋维修基金负责村校房屋的修缮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房屋的出租、出借

  第九条 承租人应当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条 房屋出租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各级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要求,必须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房屋出租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负责本区教育系统各单位村校房屋出租的审核、签约监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

  (一) 房屋租赁双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人的责任:

  (一)不得将危险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符合生产、经营和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三)教育系统出租房屋不得用于经营网吧、发廊、舞厅、棋牌、游戏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殡葬服务以及有噪音、污染等影响教学秩序的项目;

  (四)出租单位应当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责任制,并明确管理部门及责任人负责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五)遵守和履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责任书,确保经营活动及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接受上级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培训;

  (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做好检查整改;

  (九)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向局办公室报告;

  (十)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及设施的使用情况;

  (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绿化、环境卫生及水、电、气安全使用等工作;

  (十二)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使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提供支撑,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营业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指导意见以及规则、实施办法、细则等。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不在此例。

  第四条公司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以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依据的原则;

  (二)体系完整:制度体系要涵盖公司为实现整体战略目标而涉及的各项管理职能,尽量做到内容全面;

  (三)结构合理:制度体系要分类合理、层次明确,体系内各项制度之间具有内在逻辑关系,有利于理解与执行;

  (四)协调统一:制度中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与适用部门、制度中规定的权责对等清晰,低级制度服从高级制度,避免制度之间的冲突;

  (五)功能到位:能满足公司管理各层面活动的需要;

  (六)相对前瞻: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稳定性,不宜经常作原则性变动;

  (七)符合实际:适用公司现有的发展阶段,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企业文化,关注公司现阶段最核心最紧迫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履行下列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一)组织拟订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规划;

  (二)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负责对规章制度草案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规章制度台帐,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承担规章制度的文字审修、提交会议审议和存档备案等职责。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格式要求

  第八条各部门在完成草案的草拟工作时,应遵照以下文本格式及书写规定:

  (一)基本格式一般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规则、实施办法和细则等可直接分条序列。

  1.总则作为规章制度的第一章,应对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规范内容或原则等予以明确。其中,依据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摘录作为附件明示。

  2.分则应通过章节对总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具体规范内容、程序及方法、考核与奖惩等章节。

  3.附则中应明确规定解释权归属、实行日期以及相关制度的废止等内容。

  (二)字体及条款项序号格式

  1.规章制度名称的字体为小二号华文中宋,一级章节为三号黑体,二级章节为三号粗楷体,条目名为三号粗仿宋xGB2312,内容为三号仿宋xGB2312。

  2.条款项按照第x条、(x)、"x."标示。例如,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序号分别为"第五条"、"(二)"和"3."。

  3.规章制度电子版段落间距按照规章制度标题段前1行段后1行,一级章节标题段前1行段后0行,二级章节标题段前0.5行段后0行。标题、内容行间距为1.5倍间距。

  (三)文字书写应符合集团公司、上级单位现行规范及有关技术要求,内容合法、概念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语言简明。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上级单位的要求,结合公司的管理现状和管理需要,拟定相关制度建设项目计划,并向综合办公室申报备案。

  第十条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部门,应在年初(原则上为每年3月份前)向公司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文件立项申请表》(附件1)中以下内容后提交综合办公室:

  (一)拟编制的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拟编制的规章制度的目的、必要性及主要依据和有关背景材料;

  (三)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名称,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事宜;

  (五)编制规章制度的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申请立项部门的主管领导应审核《文件立项申请表》并签字。

  第十二条综合办公室收集《文件立项申请表》并结合公司年度工作安排,对各部门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与各部门及公司主管制度建设的领导沟通后,明确公司本年度出台的规章制度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日期等,编制《公司xx年度规章制度建设任务书》;报领导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并报上级单位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对已列入年度计划因情况变化而无制定之必要,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综合办公室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司主管制度建设的领导批准后撤销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四条《公司xx年度规章制度建设任务书》下发后,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严格按照任务书中的内容及时间安排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它部门协助完成。

  第十五条公司的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业务管理类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综合类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和事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可按以下进行分类:

  (一)规定: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文件,重在强制约束性;

  (二)办法:对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的文件,重在可操作性;

  (三)制度:要求公司员工共同遵守的准则,是针对某项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制定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四)规则: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员工遵守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

  (五)规程:为了使工作按程序进行而制定的一些具体规定;

  (六)守则:公司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承办部门起草规章制度时,涉及其他部门的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及主管领导的意

  见,相关部门及相关部门主管领导需填写《意见征求表》(附件4)。

  第十九条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可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填写《意见征求表》(附件4)。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集团公司及上级单位的有关制度,注意与公司现有规章制度的衔接、配套和协调,广泛听取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三节 审查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完毕,由承办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查后报送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按主管领导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合格后由部门主管领导在《文件审批表》(附件3)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承办部门将以下资料报送综合办公室:

  (一)规章制度及电子文本;

  (二)《征求意见表》;

  (三)《文件审批表》;

  (四)规章制度有关背景材料、调研材料以及征求意见;

  (五)和讨论情况的汇总材料。

  第二十三条综合办公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二)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有无冲突、重复;

  (三)是否正确处理领导、相关部门及员工的意见;

  (四)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四节 审议、发布

  第二十四条综合办公室审查、修改后,将规章制度递交公司主管制度建设的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提请公司领导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经审议批准的规章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后下发执行。需上报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审批的,经审批通过后予以下发执行。

  第五节 修订、废止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原承办部门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附件2)提交综合办公室立项、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至四节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修订规章制度时,应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八条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条因公司生产经营急需出台的规章制度,可先制定暂行或试行规定(办法),在条件成熟后,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一条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承办的规章制度组织培训学习,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每半年向综合办公室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公司制定本办法,需向上级单位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件立项申请表》

  2.《文件更改申请表》

  3.《文件审批表》

  4.《征求意见表》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2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7、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8、负责规章制度编号的管理工作;

  9、负责规章制度的保管、存档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审核工作;

  2、负责规章制度的行文规范审核工作;

  九、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年度计划。

  十一、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作出专门说明。

  十二、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组协助。

  十三、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2、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3、撰写草案;

  4、将草案发至集团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5、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十四、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2、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3、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4、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5、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6、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十五、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十六、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后应送相应职能部门、基层企业和员工代表征求意见。

  十七、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存档备查。

  十八、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并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十九、规章制度草案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核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组审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1、是否符合法规的基本原则;

  2、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3、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4、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二十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组送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组负责编号、印刷、发放;以公司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二十三、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据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公司档案室备案。二十五、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十六、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二十七、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及时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组。

  二十八、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管理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二十九、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1、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2、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3、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4、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5、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三十、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1、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2、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一次乐捐50元。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发布程序和文件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保障规章制度得以严肃、严格、有效的贯彻和执行,按照股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制定并统一发布的具有强制约束力和规范格式的公司内部法定性文件,包括制度、办法、规范、规定、规程、流程、标准、以及由此而生成的表格、记录、格式文本等,是公司各级单位按章办事和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使用、遵守或用于指导、规范本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工作或需要跨部门协作完成的所有规章制度均属于本办法控制范围,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发布实施。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是指按照统一要求规范公司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审核、修改、批准、发布、修订、执行和废止等一系列工作,并将全部规章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和归集,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内部法规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规章制度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一) 对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和培训,推动规章制度的实施,监督、检查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二) 对新发布规章值得成文必要性、合理性、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性、文件格式、文字、条理性等进行综合审核。

  (三) 责成相应部门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或进行必要的修订,组织规章制度评审。

  二、 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组织起草、修订、审核、登记、编号、发布、归档、废止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是公司规章制度地提出、制定、修订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提出并起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 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释、宣贯、推行,监督、检查、指导本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所有员工都是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对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条款和工作标准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执行并接受考核的义务。

  第三章 制度分类

  第八条 公司规章制度分为以下几类:

  一、 综合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zh):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基础管理、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运行体系构建等综合性经营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二、 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wh):指规范和传播公司理念、行为和视觉识别系统而制定的制度;

  三、 组织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zz):指为明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组织分工、职能划分、岗位职责分工、基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而制定的制度。

  四、 财务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cw):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税收筹划、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五、 人事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rs):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招录与培训管理、考核管理、劳资与薪酬管理、考勤管理、奖惩管理等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六、 行政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xz):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行政督察、公文处理、公共关系、会议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行政办公事务而制定的制度。

  七、 信息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xx):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信息化建设醒目管理、软件管理、系统管理、数据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而制定的制度。

  八、 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aq):指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安全、消防、环境保护与治理、优化作业环境而制定的制度。

  九、 经营与生产管理制度(系列代号 jy):指为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生产作业管理、物资管理、消耗管理、运销管理、设备管理等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制度。

  第九条 以上分类不足以涵盖新增的制度时,可在现有分类基础上向后延展。

  第四章 格式与内容

  第十条 规章制度属于企业标准性文件,采用统一的文本格式发布,即发文标识为“xxxx公司规章制度文件”,标题为“xxxx管理办法(制度、规定、规程等)”。文件内容分章、条编序,不同章节,条序顺延,全文不能有重叠条序。条目下有层次序数时,分段编排,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编号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完整编号格式如下: 公司类别-内容分类-分类序号-文件版本号说明:公司类别:汽运公司(代号qy);

  内容分类:参照第三章相应内容;

  分类序号:规章制度在某一门类的序号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代表该文件在该类制度中的顺序,一般根据发布时间排序。每类内容从001-999;

  文件版本号:是文件更新修改次数的记录,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99顺延,代表文件整体重新制定和校验的次数。 第十二条 管理制度的内容原则上按照以下次序进行拟定:

  一、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本制度的办法、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定义等内容。

  二、 第二章为管理职责,包括本制度所涉及到的职能归口部门和相关负有责任部门的相应职责内容。

  三、 第三章为管理要素分类,主要对制度中明确的管理要素进行分类说明。

  四、 第四章为管理程序,主要对履行制度的主要管理程序进行说明。

  五、 第五章为工作标准,主要是对制度的执行提出相应的工作标准和奖惩标准。

  六、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制度的生效时间、解释部门、与原制度的关系等内容。

  七、 对于制度中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或是需要特殊说明的,可插入以上章节中单列章节说明,次序顺序下延。

  第五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经起草部门起草后,交由综合办公室初审和校验,最后经公司经理部批准后下发。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通过公司文件通知形式发布,涉及职工权益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组织机构、部门职能调整和业务调整时,适时对相应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制度贯彻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该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宣传、贯彻、培训、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导、考核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经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4

  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非教师人员聘任制,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外聘非教师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4、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小于60岁,女性小于55岁;

  5、应聘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某种特殊技术技能为学校急需者。

  (二)以下岗位除具备以上5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员(干事)

  (1)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外语系、国际学院等外事部门干事要求具有较高的外语能力;

  (5)档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党员。

  2、学生辅导员

  (1)政治历史清白;

  (2)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工作;

  (4)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5)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图书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实验实习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特殊工种的能工巧匠,或中级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工);

  (2)具备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员待遇

  (一)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资历、聘用岗位性质及任务等,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1、技术与管理人员

  (1)大专生(或助理职称):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工程师(技师、科级、特殊技能人员)、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3)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劳务人员: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二)值班补贴

  外聘人员原则上节假日不安排值班,确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须经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标准为:技术管理人员每天值班费20元,劳务人员每天值班费15元。

  (三)受聘人员医疗保险采取学校与个人分担的办法,学校发给受聘人员医疗保险费20元/月。(受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等学院正式职工启动此项工作时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间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享受100的基本工资;劳务人员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五)依据工作业绩给聘用人员发放年终奖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处在编制内提出聘用书面申请(附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备案、审核、核定工资。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纳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数退还。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试用期间工资按待遇的85计酬。

  (四)受聘人员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负责,费用自理。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聘用部门的管理。

  (六)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

  (七)受聘人员因违纪违规或触犯法律,学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资晋升

  为了鼓励聘用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对30的聘用人员实行工资晋升制度,月工资晋升标准为20元。

  由用人部门根据当年聘用人员工作的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学院综合平衡后,按年度审批。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0__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15

  为进一步规范各项政策性补贴发放工作,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其内部运行机制,保障各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及农业、财政、畜牧、监察、人保财险公司为成员的奇台县农村各种补贴和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五位一体”工作领导小组,即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财税所所长、农服站站长、兽医站站长、村委会主任为成员。村委会组建成立工作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农服站工作人员、村级防疫员为工作组成员。

  二、奇台县农村各种补贴和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领导小组依政策规定按时、有序兑现各种补贴和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三、各乡镇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国家及区、州、县各种优惠政策,掌握行政补贴项目进展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对村、组、农户各种补贴的审核、复查和督促落实;村委会工作组上报各类数据的审核;受灾面积的核查和理赔资金的督促工作;及时上传社情民意,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严格监督运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真正把国家的惠农政策用足用好。

  四、村委会工作组负责宣传国家及区、州、县各种优惠政策;所在村各种补贴的兑现、登记和公示工作;种植业面积和各类牲畜数据的统计核实,种植业、畜牧业台帐的建立;种植业和畜牧业投保户、保项的.登记、保费的收取和公示工作;种植业和畜牧业受灾面积的核实上报和理赔资金的公示、登记和发放工作。

  五、各乡镇领导小组组长均为奇台县农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及理赔工作组成员。

  六、保费收取。村级防疫员负责畜牧业保费收取,农服站工作人员负责种植业保费收取,登记好投保户、保项花名册,汇总经张榜公布后交村委会工作组长(村委会主任)把关签字报乡镇领导小组,经乡镇领导小组审核盖章分类报畜牧兽医局和农经局,由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分类汇总后报县人保财险公司。

  七、灾情上报。村级防疫员负责畜牧业受灾情况统计,农经站工作人员负责种植业受灾情况统计,受灾情况汇总经张榜公布后交村委会工作组长(村委会主任)把关签字报乡镇领导小组,经乡镇领导小组审核盖章分类报畜牧兽医局和农经局,由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分类汇总后报县人保财险公司。

  八、保险理赔,人保财险公司接到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受灾情况后3个工作日完成核灾,履行赔偿义务。具体由县人保财险公司根据核查结果,分类向畜牧兽医局、农经局拨付理赔资金,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分类拨付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乡镇领导小组审核后分类拨付村委会工作组,由村级防疫员和农经站工作人员直接发放至农户,并做好发放公示、登记工作,一式四份,一份存档,一份交乡镇领导小组、一份交畜牧兽医局、农经局,一份交人保财险公司。

  九、工作运行经费按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标准以州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为准。

  十、本管理办法由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一、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